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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

2010-11-08山东畜牧字号:[ ]

第一条 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(以下简称“检查员”)管理,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(以下简称“部中心”)注册,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、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,对产地环境、生产过程、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等进行文件审查、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人员。

第三条 部中心负责检查员培训、注册和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 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 

(一)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、法规、标准和规范,农产品生产、加工相关技术,认证和监督检查程序及方法; 

(二)具有农业相关技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并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以上;

(三)具有清晰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,较强的沟通和组织能力,独立、客观、正确的判断能力,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;

(四)完成部中心认可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培训课程,取得《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》,且证书在有效期内;

(五)遵纪守法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作风正派,身体健康。

第五条 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个人,可向部中心提出注册申请,由所在地的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审查并推荐至部中心。部中心及其分中心人员,由所在单位审查并推荐。部中心对各工作机构推荐的申请人进行核准,符合注册条件的颁发注册证书并公布注册人员名单。

第六条 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、产品认证的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;

(二)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、生产过程、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;

(三)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业务培训的授课任务。

第七条 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:

(一)遵纪守法、敬业诚信、客观公正;

(二)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;

(三)不向委托方或受检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和人际关系;

(四)除非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,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、检查的信息;

(五)不接受受检方及其有利益关系的团体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好处;

(六)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及其工作机构的声誉,如有违背本准则行为时,应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和质询;

(七)接受部中心、分中心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的监督。

第八条 部中心对检查员进行监督管理。不履行职责和违反行为准则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暂停或者撤消注册的处分。

第九条 检查员注册证书实行年度确认制度,从发证之日起,每满一年进行一次年度确认,证书有效期以年度确认有效期为准。

第十条 本办法由部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 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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